奧運冠軍何姿購房糾紛 賣方需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
時間:2019-03-12 20:27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凌君
原標題:奧運冠軍何姿購房糾紛 賣方需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
北京日報
退役的奧運冠軍秦凱、何姿夫婦購房遭遇違約一案,引發(fā)了社會廣泛關注。記者今日獲悉,本案二審終于塵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近日駁回了賣方的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賣方需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并賠償合理損失160萬元。
2016年1月,何姿通過某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與羅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當場支付了70萬元定金。為了支付房款,何姿在簽訂合同后就將名下原有的住房賣出。但在后續(xù)手續(xù)的辦理中,何姿才得知羅女士名下的這套房屋并沒有房產(chǎn)證,根本無法過戶。
這套房屋本是何姿夫妻用于結婚的婚房,但因發(fā)生糾紛,沒有住處的兩人只好在外租房,直到孩子出生。
經(jīng)商議,雙方原本就解約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羅女士返還定金70萬元并賠償180萬元。但隨后羅女士反悔,稱定金應包含在賠償之內(nèi)。于是,何姿將賣方羅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全額退還定金并賠償合理損失467萬余元。
何姿曾通過個人微博發(fā)聲,稱為了購買涉案房屋,夫妻倆賣掉了名下位于北京、西安的三套房產(chǎn),期間的房屋增值差價就是巨大的損失,即使賠償400萬也彌補不了,“既然簽了合同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執(zhí)行,要講究契約精神,要不簽合同的意義何在?”
但羅女士表示,在得知房產(chǎn)證無法辦理后,她就第一時間告知了何姿,何姿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羅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時間取得涉案房屋房產(chǎn)證,導致何姿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何姿的合理損失。在糾紛發(fā)生后,羅女士沒有及時退還定金,但在辦證出現(xiàn)障礙且房價明顯上漲時,何姿也長時間未選擇解除合同。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一審判決羅女士退還70萬元訂金并賠償何姿160萬元。
羅女士對于如此高額的賠償并不認可,她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稱她并非故意違約,事發(fā)前她也并不知情。而在合同簽訂兩個月后,她就告知了何姿房產(chǎn)證辦理存在問題,是何姿一方遲遲沒有止損,故原判酌定的差價損失過高。
北京市三中院二審認為,法律并沒有關于主觀上無過錯即可免責的規(guī)定,即使羅女士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已經(jīng)考慮到何姿未及時止損的情況,酌定的賠償數(shù)額合理,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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