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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女子被拐賣18年后公開求助 被拐母親的出逃與軟肋
時間:2023-03-27 22:32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原標題:云南女子被拐賣18年后公開求助 被拐母親的出逃與軟肋

    2013年10月,25歲的佤族女孩巧云(化名)被拐多年后,回到云南滄源故鄉(xiāng)時,已是兩個孩子的母親。
 
  故鄉(xiāng)已變得陌生,聽到熟悉的鄉(xiāng)音,巧云已無法用同樣的語言回答。面對蒼老的父母以及身邊的孩子,巧云將報警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2023年初,她下定決心公開求助。今年2月,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警方立案偵查。巧云說,她希望能讓拐賣她的人付出應(yīng)有的代價。
 
  3月23日,紅星新聞聯(lián)系上巧云所在村的村支書和當?shù)劓?zhèn)政府工作人員,他們均向記者表示知曉巧云曾被拐一事,案件后續(xù)情節(jié)以官方通報為準。3月27日,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記者表示,據(jù)其了解,巧云外出打工走失后,其父母并未報警,原因在于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云當時的男朋友。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guān)正在處理”。
 
  自述
 
  14歲外出打工被拐
 
  曾試圖逃跑,但被男方抓回
 
  巧云是云南滄源人,2003年,年僅14歲的她輟學(xué)在縣城打工。因家中子女多,巧云想為父母分擔經(jīng)濟壓力,于是萌生了去外地工作的想法。
 
  盡管家人并不同意,但同鄉(xiāng)的楊某告訴她和另一個伙伴,自己可以帶她們外出打工時,巧云還是選擇跟著楊某離開滄源縣。
 
  巧云說,自己那時候沒有手機,離開滄源外出打工的決定,也沒有來得及跟父母溝通,“那時候媽媽會來縣城看我,但我離開滄源的時候,都沒來得及跟父母告別。”后來她才得知,自己離開后,父母曾四處尋找過她,但怎么也找不到,就以為巧云“人沒了”。
 
  她不會想到,輕率做出的決定,會就此改變她的一生。巧云告訴紅星新聞,一路上的費用基本都是楊某承擔的,“當時非常信任他,所有的開銷都是他出的。”但是后來楊某開始向巧云索要相關(guān)的“費用”,“我們兩個基本都沒有錢,然后他就開始逼我們,說把我們給賣掉。”
 
  楊某帶著巧云和她的另一個姐妹一路北上,最后在陜西停了腳。某日,巧云被楊某通知說,要給她們找個婆家,“他就叫我們起來洗漱,但我們不同意,我們說自己是出來打工的,所以第一次就沒賣成。”
 
  但好運并沒有持續(xù)太久,楊某此后不斷要求巧云還錢,最后將巧云強行“嫁”了出去,“他說讓我嫁給那邊,然后過幾個月就來接我們。因為他是威脅我的,我沒有辦法。”
 
  2004年11月左右,巧云記得,自己被以不到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寧夏固原某縣城的“買家”。她被“買方”家的一對兄妹接走,其中29歲的男人,后來成為了巧云兩個孩子的父親。在講述這段經(jīng)歷時,巧云對于兩個孩子父親的稱呼,一直是“那個男人”。
 
  巧云的記憶中,她被接走時并沒有過多的反抗,更多是絕望和麻木。她在汽車上顛簸了很久,隨后步行到買方家中。
 
  ↑資料配圖
 
  巧云首先跟“那個男人”的妹妹同住一起。她告訴紅星新聞,因為同是女性,這個女孩在生活上對她頗為照顧,“她會給我洗衣服,做飯”。
 
  起初,買方會盡量照顧她的飲食習(xí)慣和生活習(xí)慣,“沒有強迫我勞動或者是別的,一開始也并沒有過多地限制我的自由。”巧云說,但幾個月過去,楊某并沒有來接巧云。對父母及故鄉(xiāng)的思念,讓巧云不斷萌生逃跑的念頭。
 
  2005年的一個雪夜,巧云終于下定決心出逃,“我在云南長大,都是青山綠水的。那天突然就下起了大雪,然后樹上光禿禿的,突然就非常想家,決定晚上就跑。”
 
  這次出逃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失敗。就在巧云深夜想通過高大院墻下的梯子離開時,“那個男人”與她在院落中“不期而遇”。巧云爬上梯子,從高墻上跳下栽入厚厚的積雪中,蹣跚著跑出了幾十米,就被他追上,“我知道他說讓我跑是反話,也是在試探我。我跑了幾十米就摔倒在雪地里了,那個男人追上我踢我的小腿,然后把我?guī)Я嘶厝ァ?rdquo;
 
  這次逃跑之后,“買家”一方對巧云開始嚴加看管,“他們看我看得很緊,白天院門都是鎖著的,如果他們要出去,家里房間的門也是鎖著的。”
 
  無奈
 
  生下兩個孩子
 
  為解決兒女上學(xué)問題與“那個男人”領(lǐng)證
 
  在買方家住了近一年后,“那個男人”最終還是對她“下了手”。
 
  巧云說,“那個男人”趁他妹妹不在家,強迫她發(fā)生了關(guān)系,“他來到我的房間,然后就用細麻繩把我的雙手反綁了。”
 
  生第一個孩子時,巧云給家里寫了信,隨后她接到了母親打來的電話,“我們兩個都很平靜,但我的心里真的很痛。當時覺得自己可能再也逃不出這個境地了。”
 
  生了孩子,又與家人建立了聯(lián)系,巧云回家的念頭漸漸被壓下去了一些。但對于“那個男人”,巧云始終保持冷漠,“就是很討厭那個人,你不喜歡的人,你怎么看他都不順眼。”
 
  生活的瑣碎和無時不在的看管也讓她不堪重負,巧云說,自己曾意圖輕生。她那時候總是覺得,自己在別人的地盤,做什么都是于事無補的。
 
  此后,巧云又生下了一個孩子,“在大女兒年紀大一些時,我基本上可以出門了,但那時候也麻木了,有時候看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心情會稍微好一點。”
 
  巧云說,大女兒4歲時,曾經(jīng)問她是不是被拐來的,這個問題讓她無比傷心,“孩子什么都是知道的。”
 
  兩個孩子最終成為了巧云最大的牽掛。
 
  ↑資料配圖 據(jù)圖蟲創(chuàng)意
 
  2013年,在巧云趁男方外出打工逃回云南滄源故鄉(xiāng)后,她為了解決孩子的上學(xué)問題,甚至主動聯(lián)系了“那個男人”,并再次返回寧夏辦理了結(jié)婚證。
 
  對于和男方領(lǐng)結(jié)婚證一事,巧云告訴記者,在2013年孩子上學(xué)需要戶口,給孩子補辦戶口時,自己也咨詢過,以為必須要結(jié)婚證,當時不知道還有其他落戶途徑,所以就和他領(lǐng)證了。
 
  在辦理了結(jié)婚證后,“那個男人”曾經(jīng)和她短暫回到滄源生活過一段時間。隨后“那個男人”以上學(xué)為理由將大女兒帶回了寧夏,2015年,“那個男人”又把小兒子也帶走了。
 
  從2013年回到故鄉(xiāng)之后,巧云一直沒有報警,一雙兒女成了她最大的軟肋。巧云希望追究楊某的法律責任時,也擔心會牽連到“那個男人”,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兩個孩子。另一方面,她也覺得“因為事情過去那么久了,還領(lǐng)了結(jié)婚證,說出去也沒有人相信”。
 
  在兩個孩子被接走后,巧云再也沒有和他們見過面,但她還是會跟孩子在微信上聊天。2023年初,巧云決定公開求助前,曾小心翼翼地征求了大女兒的意見,“我是要抓一些壞人,可能會讓你父親受到一點牽連,希望你能理解。”巧云說,當時女兒的反應(yīng)“比較平靜”。
 
  釋法
 
  如今是否過了追訴期?
 
  “買家”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今年2月,巧云聯(lián)系上知名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訴說了自己的經(jīng)歷,并將其經(jīng)歷在網(wǎng)絡(luò)公開。2月10日,巧云拿到了滄源縣警方的立案告知書。當?shù)鼐秸J為她被拐賣一案,符合法定條件,已經(jīng)立案偵查。
 
  3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檢察院,相關(guān)工作人員回應(yīng)稱,案件正在核查中。對于究竟是對“是否批捕的核查”還是對案件其他細節(jié)的核查,上述工作人員稱暫時不便答復(fù)。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回應(yīng)表示,在巧云公開求助之后,他們就派了工作專班前往巧云的戶籍地及常住地了解情況,“后續(xù)的工作還在開展當中。”
 
  3月27日,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記者表示,據(jù)其了解,巧云外出打工走失后,其父母并未報警,原因在于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云當時的男朋友,“男朋友把她賣了,(巧云方)一直都沒報過案,所以說現(xiàn)在案情還有點復(fù)雜,已經(jīng)交由我們公安部門依法在重新梳理。”該書記還表示,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guān)正在處理”。
 
  ↑當?shù)鼐匠鼍叩牧父嬷獣?/div>
 
  在等待案件調(diào)查過程中,巧云亦有對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擔憂。
 
  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wù)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同時,“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三)法定 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5年;(四)法定 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20年”。
 
  林小明表示,由此可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 刑為死刑,其追訴時效為20年,而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所述確鑿,從2004年11月犯罪之日起算尚未過追訴期,從2013年犯罪行為終了計算,也沒有過追訴期。”此外,按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 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 人民檢察院核準,“即便追訴時效已經(jīng)經(jīng)過, 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核準進行追訴。”
 
  另一方面,對于收買被拐婦女一方,也應(yīng)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過,林小明律師表示,追究收買方的刑責,會影響其直系親屬,這意味著她的兩個孩子會受影響,如果當事人愿意諒解,收買方的刑罰則會從輕或減輕。
 
  此外,據(jù)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記者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決文書發(fā)現(xiàn),在刑罰方面,將收買被拐婦女罪與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數(shù)罪并罰因而刑罰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絕大部分判決僅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一罪進行定罪處罰,緩刑的適用率較高,約占7成。
 
  —END—
 
 。ㄏ螺d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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