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nóng)婦掐走兩枝蘭花被判三緩四 因涉嫌盜竊被處以了緩刑
河南桐柏,一農(nóng)婦在雇主家打零工,看到雇主家里的兩盆花長勢不錯,于是在臨走的時候,偷偷掐走了兩根花莖回家扦插,萬萬沒想到的是,掐的這兩株是雇主花了20萬買來的蘭花,農(nóng)婦因涉嫌盜竊被處以了緩刑。
據(jù)悉夏某小學就輟學了,幾乎不識字,平時以打打零工生活,事發(fā)前,夏某夫婦在汪某家干活,夏某看到汪某家里的兩株蘭花長勢不錯,于是在臨走之前,就分別掰下兩株花莖,拿回家飼養(yǎng)了。
事發(fā)后,汪某便選擇了報警,汪某表示這是自己花了20萬元買來的,由于兩株蘭花被掰下了花莖,其中一株便枯萎死亡了,而另外一株則狀態(tài)不良,經(jīng)鑒定,兩株苗總價是7萬元。
夏某家人在賠償了汪某8萬元,取得了諒解之后,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事后,夏某又提起了申訴,夏某表示,掐走的花莖本身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其行為只是損害了公私財物,原判認為兩株蘭花價值7萬元,而根據(jù)蘭花協(xié)會的估價,其中一棵僅為500到1000元,兩份鑒定差距過大,因此原判定罪量刑依據(jù)不足。
法院最終駁回了夏某的申請。
不過,汪某卻表示,當?shù)靥m花協(xié)會鑒定后,他們不服結果,又申請了重新鑒定,才有了7萬的結論,在賠償了8萬后我選擇了原諒。對于他們最近持續(xù)發(fā)帖,我很不理解。
其實,并非無知者無罪,也并非法不責眾,夏某其實不能以僅僅上過小學不識字為由,來辯解不知道這個蘭花的價值。
實際上,蘭花作為汪某的個人財產(chǎn),夏某在未征得汪某同意的前提下,偷偷掐走了兩株花莖拿回家養(yǎng)殖,那么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竊取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
注意,既然屬于盜竊,就好比看到戶主有一塊手表,本以為就值幾千元,結果盜走之后才知道價值上百萬元,或者是本以為到地里偷摘葡萄吃,不料這是科研的葡萄,價值也非常高。
在這種情況下,都是行為人對財物的實際價值認知發(fā)生了偏差,那么,對此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在刑法上,有一個故意叫概括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只是對侵害范圍與侵害性質的認識尚不明確的心理態(tài)度。
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認為盜竊的財物可能沒有達到入罪標準而實際上盜竊的財物價值很高的話,一般構成盜竊罪。
但是,個別情況下,也要考慮主客觀相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除非盜竊的那個高價值的物品超過生活中的一般認知,一般人不太可能會認為會如此昂貴。
比如,掐走兩根花莖,價值好幾萬,所以如果超出了認知范圍,則不構成盜竊罪。
本案中,經(jīng)鑒定損失是7萬元,為何夏某一方卻賠償了8萬元?
其實,7萬元是實際損失,多出來的一萬元,是夏某為了獲得汪某的諒解,而給予的賠償。
不過,目前雖然申訴被駁回,夏某表示還會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來繼續(xù)解決自己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