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fā)生糾紛,于2020年11月協(xié)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xù)不到三個月;楹笪瓷优,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fā)生部分費用。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xù)不到三個月,其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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