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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粵明名譽侵權案開庭是否“嗜賭”成庭審焦點
時間:2013-07-04 16:1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去年10月,董潔經紀人任佳鶯網上發(fā)聲明,稱潘粵明沉迷賭博,事后上海《申江服務導報》又采訪了任佳鶯,并刊發(fā)相關報道。潘認為,這兩方行為對其名譽造成侵害,為此起訴要求賠償。

    昨天,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庭上,任佳鶯通過律師矢口否認董潔經紀人身份,稱其只是一名工作人員。

    □三方說法

    1

    潘粵明一方

    言論誹謗侵犯名譽權

    庭審現(xiàn)場,潘粵明及任佳鶯未出庭,均由其律師代表出庭應訴。庭上,任佳鶯通過律師矢口否認經紀人身份,稱其只是董潔身邊的工作人員。

    潘粵明一方訴稱,任佳鶯于2012年10月20日通過新浪微博,以“董潔工作室團隊”的名義發(fā)布“聲明”。該聲明稱,潘粵明故意散布關于董潔的傳聞并橫加指責,找記者跟蹤董潔,同時潘粵明“嗜賭”、“粗暴”、“欠債”等。潘粵明很快回應,該聲明系謠言。

    在此情況下,上!渡杲⻊諏蟆芬廊徊稍L任佳鶯,并刊發(fā)報道,該報道仍稱他“嗜賭成性”、“負債累累”。潘粵明認為,任佳鶯和《申江服務導報》的言論系誹謗,侵犯了他的名譽權。為此將兩方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其刪除誹謗內容、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2

    任佳鶯一方

    微博私信交流未發(fā)表

    任佳鶯代理人答辯稱,任佳鶯沒有發(fā)表任何侵權內容,故無需刪除,也不存在侵權行為。任佳鶯只是通過新浪微博私信方式與《申江服務導報》進行了交流。

    其中涉及對潘粵明評論內容并沒有公開發(fā)表,也未允許進行報道,因此不構成對潘粵明名譽權的侵犯。

    3

    《申江服務導報》

    有信息來源無偏向性

    《申江服務導報》代理人稱,其報道的所有內容都有信息來源,并沒有偏向性,沒有對潘粵明的名譽權造成損害。《申江服務導報》記者采訪董潔經紀人,其陳述了潘粵明有搶房等行為,因此該部分內容有真實的信息來源。

    該代理人還稱,關于潘粵明養(yǎng)家靠董潔、沉迷賭博等報道內容,都是轉自其他媒體的報道,不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此外,該報是在客觀上不知道潘粵明發(fā)表聲明的情況下發(fā)表的該文。全國各大報刊都報道了類似的內容,因此潘粵明名譽權損害后果的加大,與報社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庭審聚焦

    兩證人均稱未見潘賭博

    在本案中,潘粵明認為因對方堅稱其沉迷賭博,導致其名譽受損。因此潘是否沉迷賭博成為本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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