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記者從市地方稅務局獲悉,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日前聯(lián)合起草了《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預征率繼續(xù)沿用了《四川省廣元市地方稅務局 廣元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標準,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負擔沒有改變。但將原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用房”修改為“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非住宅”,以明確房產(chǎn)類型分類。同時,核定征收率的規(guī)定由原來的“核定征收率為5%”修改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即: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非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5%、非住宅預征率為2.5%;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根據(jù)國稅發(fā)〔2010〕53號文件規(guī)定,對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廣元市地方稅務局 廣元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
(記者 袁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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